中国农业银行--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和贷款意向书

文章来源:“金光道”产品库 发布时间:2008-06-13

一、产品定义
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和贷款意向书指银行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向客户提供一定意向性信用额度贷款,在客户信贷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一定信贷支持的书面文件。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和贷款意向书是银行表示与客户有共同合作意愿的书面文件,若客户没有达到银行要求,银行可以撤销该项承诺或意向。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的有效期为从出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接受承诺或意向方——客户或国家有权审批部门。
2、客户或拟建设项目名称。
3、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必备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调整以及项目业主发生重大经营变化、其还款能力不能达到我行要求,以上承诺需经我行重新确认。
4、有条件贷款承诺函、贷款意向书的有效期限。
5、应明确的其他内容。
 
二、产品功能
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的意愿,不具法律约束力。
 
三、适用对象
公司客户。申请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的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依法成立的项目公司或筹备机构。
2、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或结算账户或承诺在我行开立账户。
3、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适用于客户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需报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正式立项。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和贷款意向书也适用于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意愿的其他信贷事项。
 
四、操作规程
(一)我行对外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项目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
2、产品符合市场需要,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产品和技术。
3、符合国家、部门(行业)、地区制定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4、符合部门(行业)、地区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企业的技术指标、规模指标等。
5、政府部门投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操作流程
1、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业务操作流程。客户提出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二、一级分行) 审查认定→会签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或需上报总行审批的,由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会签客户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
2、对总行直接开发的客户或跨省、跨国集团性客户或为提高营销层次,需总行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的,由分行客户部门进行初步调查认定,起草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文本→报总行相关客户部门调查认定→会签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3、经营行客户部门在收到客户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的申请后,可暂时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但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详实调查: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组织形式、开户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法人代表情况。
2)是否有真实项目背景,项目涉及产业、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和主导产品的市场前景。
3)拟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4)项目内容、投资估算(不得随意扩大项目投资估算总额)、投资资金构成和资金来源。
5)项目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预测。
6)银行对客户流动资金需求出具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的,可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4、客户部门调查完成后,形成调查报告,按照业务流程将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要求国家有权部门审批立项的原则上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5、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审批后,审批行有关部门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内容起草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将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书文本送同级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无误后对外出具。